关于解决农村妇女维权问题的建议
目前,农村妇女仍是现实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的隐形失业、劳动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权益、健康权保障等问题都需要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维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之一,从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案例来看,由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相对不独立,甚至独立性差,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观念影响,侵害或漠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部分乡镇村社时有发生。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其中,嫁到外村的妇女,从该妇女嫁出后,其原居住地的村组即强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其土地承包权;离婚妇女,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权,土地承包权依附于公婆家,可是在离婚后,其将户口迁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而娘家所在地又拒绝其承包土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部分地方搞土政策,从外地嫁入本村的妇女在新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没有土地可承包,更不能参与分配土地,出嫁女也不分给承包地。二是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根除,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时有发生。据妇联统计,关于婚姻家庭、权益等问题的投诉、求助、咨询的占年信访总量的50%以上,其中家庭暴力案件占8%左右,城市女性面对家暴或性骚扰,已经不再保持沉默,而是拿起法律武器,而大多数农村妇女采取忍让态度,忍无可忍情况下,甚至走上了“以暴制暴”的犯罪道路。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分配中侵害妇女权益问题。当前有的村社以村民会议、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尤其是补偿费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绝大多数的村都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分配制定了一些不合规的“土政策”,如婚嫁外出而户口未迁出的妇女不享受;离婚或丧偶妇女户口迁回娘家的不享受;有两女或两女无儿子的家庭,只允许一女享受;有儿有女的家庭,女不得享受。对“招女婿”也有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如:有两女或两女以上无儿子的家庭,只允许一个“招女婿”享受;女方如有兄弟,“招女婿”不得享受,还有离婚妇女再婚的,(男方为外地的)男方不能上户,即使能上户,也不参与分配土地。
究其原因,一是男女不平等的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在农村根深蒂固。在农村“男娶女嫁”、“从夫居”是一种传统思想,普遍认为姑娘出嫁自然失去了婚前包括土地承包在内的许多权益。二是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对法律了解不多,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部分乡、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男女平等意识不强,对国家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缺乏了解认识,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时没有考虑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三是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后,一些地方的制度建设不完善,导致在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权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少数村干部和基层政府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四是保障措施乏力,执法力度不够。我国在保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后,对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但该法只是对土地承包问题原则上的规定,没有涉及具体问题。
为此,我们建议:
1.开通110妇女报警绿色通道。广大妇女在遭遇家暴时,应当拨打“110”,女方在治疗过程中应口述造成伤情的原因,并请医院记录,同时应当申请进行家暴伤情鉴定,并注意保存证据。
2.建立保障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妇女维权工作提供措施、职权、运行、经费上的保障,做到机构有人、有权、有经费,按章办事。
3.建立定期回访机制。对重大疑难的交办案件在调处结束后,通过基层信息员、志愿者、妇联等不定期回访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设,直到纠纷当事人彻底消除分歧。
4.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层层建立奖惩考核机制,突出“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采取引进来、渗进去的做法,将层层建立的妇女维权目标考核机制与大调解机制有机结合,将“平安家庭”创建、反家庭暴力等纳入大调解或综合治理考核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