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竞标标准验收政府采购物品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4-10-16 点击数量: 作者:徐世华 来源:

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我市各单位、各部门凡是购买1万元以上的物品(设施设备)必须通过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该规定实施以来,既可以做到货比三家,实现价廉物美,又可以避免在采购中产生吃回扣的腐败现象。目前,多数接受采购物品的单位反映,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薄弱环节,即在政府采购后,接受单位只有按采购单“数量”接受采购物品(设施设备)的权利,而没有按采购时的标准验收物品(设施设备)“质量”的权利(验收时也没有标准)。这样就可能产生商家在竞标时物品(设施设备)是一个标准,送货到接受单位又是一个标准。比如:某单位接受的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污物桶,单价:116元,送来的竟是10元左右塑料垃圾桶;某单位接受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单价566元的肺活量检测仪器,学生体检中只测试了4个人就失去检测功能,可见质量低劣。

为此,我们建议:

1.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后,应该把商家竞标时的物品质量标准印发给接受单位,并配合接受单位共同按质验货。

2.因商家送货后就要求立即接受签字,建议适当放宽接受单位的验收货物时间,特别是价格昂贵的实施设备,要严格做好验收工作,严把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