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4-08-13 点击数量: 作者:张万印 来源:

2012727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以下简称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文物古迹遗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参观游览。对盲人和重度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上述条款的公布,彰显了国家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是鼓励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有力举措,深受广大残疾人欢迎。

政策虽好,但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却遇到了不少问题。部分经营以运营成本、内部规定、安全隐患等为由,拒绝残疾人及重度残疾人陪伴享受优惠政策。两年来纠纷时有发生,轻者吵闹、投诉,重者诉诸媒体、对簿公堂。这些经营者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公然挑战法律的严肃性,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为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

1.旅游主管部门梳理出我市涉及“三十一条”的单位,并要求他们切实履行“三十一条”之规定。

2 相关经营单位须在2014101前,在显著位置上墙公示包括“三十一条”在内的所有优惠政策。

3 市级有关部门邀请残疾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对“三十一条”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应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