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低保申请程序需改进
残疾人是特殊困难的群体,就学、就业、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受到限制,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实际困难。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2012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对靠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供养或者子女赡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核定并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而关于重度残疾人单独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国家民政部门出台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第九条规定: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第十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虽然考虑到了成年重度残疾人的困难,但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须单独立户才能申请低保,有些不合理,重残人员家庭系弱势群体,公安机关对立户条件有严格要求,很多重残人员家庭根本无能力办理单独立户手续,操作难度较大。
为此,我们建议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及时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对靠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供养或者子女赡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核定并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切实保障残疾人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