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4-05-28 点击数量: 作者:于鑫 来源:

近日,腾讯财经网一篇文章《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归来” 七成产品用废料》让人深思,文章中提到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对北京、天津、山东等15个省市91家生产该产品的企业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所用原料不合格的企业高达70%,同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产品包装标识的仅有1家。制造发泡塑料餐具的企业外购回收废料的来源不明,再加上多次的高温再造粒,造成了外购回收料中的苯乙烯单体增加。不仅是外购回收废料,即使是生产车间的边角料,也会因为多次高温再造粒使苯乙烯单体大量析出。苯乙烯有致癌作用,呼吸苯乙烯气体会使人产生淋巴瘤、造血系统瘤和非瘤疾病,尤其是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具有潜伏性。并随着呼吸苯乙烯气体时间的持续和计量的积累,致使危险性更大。由此可见,不合格的塑料餐具对身体健康具有极大危害性。

我国对发泡塑料餐具有一系列规定: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376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3347)。该《通知》明确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可合法用于盛装食品,要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9)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等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进行生产和产品出厂检验,建立和保存检验记录。《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规定荧光增白剂、工业滑石粉、回收废料等都不得应用于生产中。虽然国家出台了一些规定,采取了措施,但实际效果却很不理想,造成不理想的原因大概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一是缺失科学行业标准,现行标准无法真正对企业形成制约。2013216,国家发改委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简称“21号令”)。其中“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由淘汰类中删除,并于201351起施行。“21号令”已经发布一年,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仍未实施市场准入,也没有对应的产品标准。现行《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仅是对最终产品进行检测,但是对原材料的使用情况并不在检测之列。大量不良企业使用回收废料生产餐具,但是按照目前现有的国家标准《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9-1988)进行理化指标检测,均合格。而质监部门进行执法查处一般要将产品送检后,根据检验结果判定是否予以处罚。造成了明知使用原料为外购废料,但企业不承认,辩解为车间边角料,导致制品检测合格而无法处罚的现象。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责任分工不明确,不仅造成了监管部门“无法可依”,也使得各部门在不同环节里相互推诿。首先是行业准入的把关,工商部门对该类企业申办营业执照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标准,导致不合格企业仍然可以领取到工商营业执照。生产之后的产品监管则落到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即便是发现了产品不合格,也无外乎罚款,最终解决不了问题。

三是各类餐馆的卫生检查一般也只针对餐馆本身,而餐馆所使用的外卖包装及打包餐具这些一次性餐具是否合格并不属于卫生局负责,也使得餐馆为了减少成本而购买劣质不合格发泡塑料餐具。

为此,我们建议:

1.尽快制定出台符合实际、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有法可依,规范行业,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2.部门协同,全面清查生产塑料餐具的企业,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要求限时整改或依法取缔。

3.将使用塑料餐具是否合格列入餐饮业检查项目,并制定相应处罚标准。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发泡塑料餐具危害性的认识,引导群众共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