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省 应废除陈规

发布时间: 2014-05-28 点击数量: 作者:市政协研究室 来源:

餐饮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主要行业之一,具有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的双重功能,吸纳就业人员多,产业关联度高,在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繁荣市场、安置就业以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宏观经济影响,“竞争激烈,生意难作”成了餐饮业的“流行病”。

目前,我省市州按照20021225日出台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释义》(川人城环资[2002]24号)、2007613日出台的《关于<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供水价格分类的基本范围释义的补充通知》(川人城环资[2007]6号)要求,将“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业用水”划定为特种行业用水,执行标准明显高于其他类用水标准,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餐饮业发展。如德阳市特种行业用水5元/平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2.55元/平方米、居民生活用水1.8-2.05元/平方米。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188-1号)第八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目前,《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释义》、《关于<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供水价格分类的基本范围释义的补充通知》都已超过有效期,是否废止或者重新修订,文件制定机关未予明确说明。

面对餐饮业发展的困难,很多餐饮业主对废止《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释义》和《关于<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供水价格分类的基本范围释义的补充通知》呼声强烈。由于省上宏观文件的要求,市州政府也不能根据实际调整餐饮业水价。为加快依法治省进程,应依法及时废除陈规,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为此,我们建议:

1.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188-1号)第八条规定,依法及时废止《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释义》和《关于<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供水价格分类的基本范围释义的补充通知》。

2.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废止《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释义》和《关于<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供水价格分类的基本范围释义的补充通知》,应及时进行修订,将“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业用水”划定为非居民生活用水,执行经营服务用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