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三职干部”社会保险的建议
2000年以来,城区“三职干部”(含村“三职干部”和城镇社区“三职干部”),由各乡镇(街道办)统一组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组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村“三职干部”个人可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社区“三职干部”因社保政策限制,无法以个人方式再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导致13年来无任何医疗保障。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单位应统一组织为与其形成劳动用工关系的职工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全险种参保),不能只参加其中一种或部分险种,也不能以个人方式再参保其他险种(包括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不能把非本单位用工的人员纳入单位参保范围。 村、社区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三职干部”实行民主选举产生,与乡镇(街道办)无劳动用工关系。各乡镇(街道办)以单位用工方式统一组织“三职干部”参加社会保险,且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机构将这部分人纳入单位参保范围且单险种参保,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这种参保方式同时还会产生一些隐性的问题。
为此,我们建议:通过“个人参保、政府补助”的方式解决“三职干部”参加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具体方式为:“三职干部”根据本人自愿,由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和职工医保,参保后凭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金收费凭证,向所在乡镇(街道办)申请缴费补助。以个人身份参保只能参加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不符合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条件。
当前,每年人社部门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发布几个档次缴费基数,个人可根据本人缴费能力和意愿,自愿选择缴费基数(标准)参保,个人方式参保缴费费率为: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9%。按照单位职工参保缴费规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9%(其中:单位7%,个人2%)。政府可按照上年省平工资60%的缴费基数为缴费补助基数,参照单位缴费方式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余部分由政府补助的办法共同承担保险费(即:养老保险个人承担8%、政府补助12%,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政府补助7%)。“个人参保、政府补助”养老和医疗两项保险,政府合计补助费率为19%,相比现在每年由单位组织“三职干部”只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20%来说,减少财政支付1%。政府补助后,以个人方式参加两项保险的个人缴费费率,与由单位组织参保两项保险的个人缴费费率相同,也就是说,现行办法和补助办法两种办法个人缴费是相同的,这是“三职干部”对该方案容易接受的基础。
政府补助应按照“参保补助、不参保不补助”的原则。“三职干部”未参加职工养老或医疗保险,养老选择参加农村或居民养老保险、医疗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其缴费金额在政府对职工养老和职工医保的补助标准内的可予以全额补助。依照当前政策规定,职工养老和居民养老同期只能参加其中一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同期也只能参加其中一种。“三职干部”离任后不再享受参保补助。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已参保的“三职干部”,在离任后未到其他单位就业的,可以个人方式接续参加职工养老和职工医保,离任后到其他单位就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农村户籍可以个人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