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农村妇女宫外孕患者医疗费用 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建议
新农合制度在保障农民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度也不断得到健全和完善,并陆续增加、扩大了其他病种的报销范围,与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逐渐接近,使广大农民群众受益。但是,作为农村育龄妇女常见的一种生育并发症,宫外孕一直未被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内,而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都已将其列入可报销的病种。
农村育龄妇女患宫外孕是一种常见的急腹症,也是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盆腔炎症、先天异常、多次人流、安环等均是其发病高危因素,绝大部分育龄妇女患宫外孕需通过急诊手术治疗才能挽救生命。以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为例,2013年农村籍育龄妇女(15-49岁)约11万余人,每年罹患宫外孕的妇女不在少数,且发病率在近几年有明显增长趋势。2012-2013年,仅该区妇幼保健院就收治283名育龄妇女宫外孕患者,平均住院日6.51天,平均费用3859.72元,个别患者因输血、感染等因素,医疗费用上万元。巨额的医疗费用及术后继发不孕症、盆腔慢性疼痛和粘连等后遗症,给农村育龄妇女个人和家庭增加了巨大的痛苦和经济负担,影响了工作、生活、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
为此,我们建议,根据农村育龄妇女患宫外孕的实际情况,参照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将育龄妇女宫外孕患者的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病种报销范围,按比例予以报销,让广大农村育龄妇女享受和城镇居民同样的医疗待遇,有利于工作和学习,消除同城差别化待遇,促进农村妇女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助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