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作为项目的载体,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的重要性日益显现。而当前用地保障的局限性,却逐渐给项目建设形成新的“硬约束”。主要表现:一是项目建设用地主要依靠政府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和征收集体土地,国有建设用地有限,征收集体土地被严格限制后,新增建设用地十分困难,项目用地以后将面临日益紧张的局面。二是项目用地成本增加。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国家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从土地征用前的产值标准向市场价值标准转变,土地使用成本直接抬升了项目用地成本。
为此,我们建议:
1.更新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实现土地资源科学利用。全市上下要把推进土地集约利用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高资源配置水平、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推进土地资源观念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土地管理方式转变,逐步实现配置科学化、布局合理化、供应减量化、使用高效化、利用循环化、闲置资源化,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科学构建规划体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一是科学构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体系。依托区位及资源优势,建立和完善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主,各类行业、区域、项目建设等相关专题规划为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体系。二是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实施科学合理的产业布局和工业布局,合理控制区域内基础设施、政府工程、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行业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核定用地量。三是提高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强制性。不断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对工业项目、公共设施及生态环境建设的约束作用。
3.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强化土地配置的市场机制。一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有效整合土地资源。重点从注重引进数量转到选择精品项目、从注重广泛吸纳转到重点打造产业链条、从注重政策优惠转到突出比较优势上来,提升产业层次。二是实施项目准入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用地标准,管住供地总量,形成“倒逼机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批准新建禁止类项目,坚持以项目定用地、以投资额定用地量。
4.加强用地管理,采取措施实现高效利用。一是加大闲置土地的清理。形成联动机制,对全市用地要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对闲置达2年以上的项目用地要坚决予以收回,建立和完善土地二次收储机制,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从闲置土地中“盘”地。清理闲置、空闲存量建设用地,通过依法收回后重新出让、转让或嫁接项目等途径进行盘活,制定分类处置政策措施,盘活现有存量闲置土地,达到督促开工一批、调剂使用一批、收回出让一批,使好项目有地可用、老项目集约利用。三是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切实盘清土地存量,落实重点项目用地梯级保障机制。凡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鼓励政策。鼓励增资扩建,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并给予税收方面优惠。四是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通过整合农村零星分散低效利用的宅基地、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结合新村建设,把藤出的多余建设用地“挂”在城镇或工业园区使用,从集体土地中“变”地。五是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公开出让。
5.创新机制,拓宽渠道。一是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创新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可以在转让阶段征税,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已有规定,对推迟开发获得土地额外增值等非转让型闲置,可探索利用其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发审批手续时计征增值税的方式解决。二是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三是建立费用减免机制。如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配套补助费、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等“三费”。四是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考核机制,解决“重供地审批轻批后监管”的问题。组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考核领导小组,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建立每宗地的监管台帐,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完善新开工项目考核和后评价制度,加大对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强度的考核和后评价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