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宗教团体建设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3-07-31 点击数量: 作者:毛毅 来源:

宗教团体是信教群众的联合组织,是信教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社会实体,是政府对社会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托和主要对象。当前,我市正式登记的宗教团体17,其中市本级5个。多年来,我市各宗教团体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协助政府管理宗教事务,为维护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但仍存在着团体独立运行能力不强、人才匮乏、办公条件差、办公经费不足、会费收取困难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团体作用的发挥。

为此,我们建议,从党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两个层面入手加强我市宗教团体建设。

一、党委政府层面

1.为市级每个宗教团体配备一名在编的宗教干部兼任副会长(或秘书长),具体处理各宗教团体日常事务,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服务管理,配合有关部门阻止、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等非法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每年为市级宗教团体适当补助办公经费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3.安排集中办公场所,实行市级宗教团体集中办公。目前市级宗教团体除佛教协会外,都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分散的办公场所也不利于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服务管理。

4.成立宗教事务服务中心,为宗教团体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指导开展对外交流,协助宗教团体挖掘宗教优秀文化。

二、宗教事务部门

1.加强宗教团体的制度建设,规范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的管理。当前,最主要的是健全宗教团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障信教群众的民主权利,推进教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提高宗教团体在信教群众中的公信力。

2.选优配强宗教团体领导班子。严格把好人员政治素质关,确保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宗教爱国人士手中。对已经设立的宗教团体,要建立和完善优秀教职人员脱颖而出的选拔机制,妥善处理好新老教职人员的交替交接工作。

3.积极引导宗教团体服务社会。鼓励宗教团体积极从事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和化解社会矛盾等工作,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