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应与政府部门脱钩
今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行业协商会是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对象。目前,我市很多企业反映政府部门组建的行业协会没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政府部门协会与民间行业商会职权交叉,存在争夺会员、争夺地位等现象。究其原因,一是政府部门组建的行业协会多,给企业造成了较大负担。目前,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各类协会组织有280余家,有的政府部门每个科(室)都挂有一个协会或协会专委会,协会班子都由部门领导担任,秘书长大多是由主管部门科(处)长或退休人员兼任。这些协会所开展的工作事实上只是部门权力延伸的体现,对企业帮助很少。二是行政影响代替了民间自愿。按《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业务主管部门无权,也无资格强迫个人或企业加入自己部门指导的行业协会。但事实上,一些有办证、年检、处罚等行政权力的部门,使企业不得不加入其组建成立的协会,使得自愿入会成为空话,导致一个企业要加入多个甚至几十个协会组织。以徳阳一家制衣企业为例,就参加了20多个协会。三是职能部门成立的协会具有行政优势。一些部门把行业协会定位为自己的附属机构,造成政会不分,职能不明,有些部门将一些行政业务交其协会办理,形成了搭车收费现象,有部分挂靠在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通过“评比”、“排名”、“认证”、“会展”等手段,向入会企业乱颁证、乱收费,强制订报刊杂志,使企业负担加重。四是服务理念缺失。一些部门成立的行业协会管理体系混乱,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部分协会除了收取会费外,没有组织会员活动,不能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为此,我们建议:
1.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脱钩。我市行业协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去掉行政化。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部门彻底分开,现职公务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2.支持民间行业商会工作。要规范各种协会建立的审批程序,把着力点放在民间行业商会的建设上,并明确一家企业原则上只参加一个行业协会或商会。够条件的行业应按照“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理会务”的原则建立行业商会,允许在民政局登记。
3.去垄断化,允许“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突破“一业一会”限制,允许同行业申请成立同类型的行业商会,并在名称上予以明确区分。同时,放宽设立标准,打破现行设立标准的限制,允许按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商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