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中心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3-02-21 点击数量: 作者:毛毅 来源: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民族宗教领域也呈现出许多新变化新特点,社会影响不断扩大。作为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要关系,民族宗教关系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保持和促进民族宗教关系和谐,发挥民族宗教界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党和政府以及民族宗教界的广泛共识。

我市现有回族、藏族、羌族、彝族等44个少数民族成分,总人数9200余人。五个宗教团体(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共有宗教活动场所83处,宗教教职人员417人,信教群众约41万人。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护,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党同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和发展,民族宗教界人士在抗震救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着宗教团体凝聚力不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不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素质不高、部分少数民族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非法传教非法聚会、损害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宗教工作,强化民族宗教事务服务管理,规范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活动,有效制止非法传教和歪理邪说,切实维护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我们建议参照省宗教团体管理模式和其他市州做法,成立德阳市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中心。

1.中心性质:全额拨款正科级事业单位,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中心主要职责:一是协助政府职能部门为民族宗教界提供相关服务,切实维护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二是为各宗教团体提供服务,指导处理各宗教团体日常事务。三是参与市民宗局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和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处置。四是加强对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培养,提高其综合素质。五是严格执行《宗教事务条例》,指导宗教活动的有序开展、促进宗教场所的规范管理。六是配合有关部门阻止、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等非法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七是深入挖掘和研究我市民族宗教文化,开展民族宗教文化传承与交流。

3.中心人员编制:中心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5人。5名工作人员兼任五个宗教团体秘书长。中心工作人员不能是宗教教职人员或宗教信仰者。中心成立初期可由市民宗局负责人兼任主任,配备3名工作人员,每名工作人员负责12个宗教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