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格保护过错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国家的未来,由于身体、心智方面均不成熟,他们明显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侵犯,也极易成为各种违法犯罪的主体。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各种新闻媒体都在轮番报道某位未成年人涉嫌轮奸的案子,新闻媒体的这一做法,成为了法律界普遍关注和讨论的话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的规定,这一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造成这一错误做法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许多人不知道有这条规定,就连一些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也不知道此规定;二是法律没有给出配套的违法处理措施。本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共规定了十二条责任追究,唯独没有泄露犯有过错未成年人信息的处罚法则,使本法第五十八条显得如此苍白无力,给一些无知者和不法者留下了犯错空间。
纵观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国际通行的规则,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最终定罪前,应推定其无罪,其隐私、形象、家庭信息等均受法律保护,作为心志发育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嫌犯,更应该受到严格保护。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得披露过错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已经成为媒体从业者的职业习惯。即使要报道过错未成年人的消息,绝对不可能出现任何身份信息,包括可能推测其身份的相关信息,如父母名字、年龄状况、就读学校等,更不可能使用照片。
为此,我们建议:
1.进一步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要明确对违法披露未成年人信息行为的处理法则,做到罚则分明,有法可依。
2.坚持违法必究原则,严厉打击违法披露过错未成年人信息的行为和个人,让保护过错未成年人隐私权真正落实到行动上。
3.进一步强化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公众法治意识,让全社会都来关注过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使其改过自新后能像正常人一样成长。尤其是新闻媒体更应该了解掌握相关法律常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明确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意识,而不是猎奇、制造轰动效应,增加收视(听)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