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养犬行为怎能逍遥法外?

发布时间: 2024-11-10 点击数量: 作者: 来源:广汉市政协

-关于将危险养犬行为写入刑法明文规定“危险养犬罪”的建议

广汉市政协社法委  文香洪

 

近期,全国连续发生两起恶犬伤人事件:106日,江苏一放养松狮犬咬伤一女子,致女子全身多处受伤,受害人面临左眼失明和面部毁容的危险;1016日,四川崇州一放养大型罗威纳犬撕咬两岁幼童,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及右肾挫裂伤。上述伤情若经鉴定属实,则均构成重伤。两起事件给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严重身体和心理伤害,一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

多年来,因犬只放养导致的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为规范养犬行为,引导公民依法、文明、安全养犬,2012年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20211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对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202151日起新施行的《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明文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各地方性法规也依据相关法律,对禁养烈性犬、放养犬只等行为及承担的行政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来看,饲养人依法养犬,自觉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圈养、拴养犬只和出门遛狗系牵引绳意识明显增强,大大减少了犬只意外伤人事件的发生。但仍有少数饲养人法律意识淡薄,置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不顾,抱着侥幸心理放养犬只,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正如笔者在本文开头提到的两个典型案例,放养犬只一旦攻击人,轻者致人伤残,重者还可能使伤者患上狂犬病,甚至危及生命。

笔者认为发生此类事件,从主观上看,虽然主要是饲养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的,但从客观上看,也与国家相关法律(刑法)的缺位,特别是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较低不无关系。为避免此类悲剧重复上演,笔者建议将危险养犬行为入罪,在刑法条文中明文规定危险养犬罪。具体建议如下:

一、对故意放养大型犬、烈性犬的,以危险养犬罪追究饲养人(管理人)刑事责任(此罪为行为犯,不以产生实害结果为前提);

二、对故意放养大型犬、烈性犬(在构成危险养犬罪的基础上),造成他人伤害的,以过失致人伤害罪追究饲养人(管理人)刑事责任;

三、对故意放养大型犬、烈性犬(在构成危险养犬罪的基础上),并驱使、放任犬只伤害他人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饲养人(管理人)刑事责任。

良法善治,重典治乱。在我国现代法治进程史上,诸如醉酒驾驶机动车、高空抛物,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等屡禁不止的社会顽瘴固疾,均因其频频引发安全事故,受害人付出了生命和鲜血的代价。国家立法机关及时响应人民群众呼吁,将相关具体危险行为写入刑法条文,制定了 危险驾驶罪”“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上述行为才得以有效扼制。相比较而言,故意放养大型犬、烈性犬的,不论是其主观恶意程度,还是客观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国民造成的恐惧和不安,均有过之而无不及。故建议及时修改完善《刑法》,明文规定危险养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