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担保公司为抵押权人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3-09-18 点击数量: 作者:关志兴 来源:

 

目前,在四川,尤其是在大成都范围内,贷款客户使用土地和车辆办理贷款时,土地和车辆的抵押权人均能设定为担保公司(担保方)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房屋可设置第二顺位抵押权至担保公司名下,但我市却未执行这一抵押规定,无疑给融资担保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带来很大风险和隐患。

如某贷款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通过我市一家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土地作为抵押物,然而土地抵押登记权不能办理给担保公司,而是办理给银行,如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必须先行全额代偿,垫付逾期贷款后,借款人与银行的主债权(即借款合同)立即终结,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也随之解除。但融资担保公司既承担了逾期代偿责任,却无法获得应有的抵押权,不能将借款人的抵押物收回处置,无法实现代偿资金回笼,造成担保机构处置逾期贷款恶性循环,甚至危及到整个融资担保机构,导致我市中小企业无法获得融资担保服务;融资担保公司自身业务发展受到负面影响。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我市40余家准金融行业的融资担保机构为776户中小企业及2.7万户个人累计提供担保贷款233亿元,比年初增加28亿元,同比增长12%;在保责任余额67亿元,同比增长5.69%,融资担保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做出了较大贡献。

为支持我市准金融业发展,我们建议:

1.请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研,在合理范围内将信誉较高、资质较高、经营时间较长(如:注册资金1亿以上,省金融办批准、经营时间5年以上)的担保机构作为试点,允许办理抵押登记服务。

2.结合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3]44号),制定准金融行业发展的相关规定,为我市“银、企、保”三方合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