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五大难题

发布时间: 2012-11-07 点击数量: 作者:文教卫体委 文史委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供了法律保证。但是,在《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中也还存在法规不配套、不完善,执法操作效果欠理想等五大矛盾和难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1.法规不配套不完善,行政执法难。《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重构。但是,该法的配套性法规、规章严重滞后的问题比较突出,致使行政执法较为混乱,效果不理想。同时,《食品安全法》对当前最容易存在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小摊点、小作坊、农村家庭作坊、超市散装熟食和游厨的监管,授权各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但许多省至今未出台相关法规,执法人员往往被拒绝入户检查,致使管理出现断层。以四川省德阳市为例,现有食品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经营单位、餐饮单位22557家(个),这些厂家大部分身处农村或乡镇,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法规,安全监管难度很大,食品安全隐患不同程度地存在。同时,农村游厨、家宴、流动餐饮摊点也是监管的盲区,老百姓饮食安全得不到保障。

2.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生产监管难。《食品安全法》虽然已实施了三年,但目前食品生产管理仍是条块管理模式。由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各项标准之间缺乏协调,标准之间的交叉重复、相互冲突和规制盲区,不仅让一些不法企业乘机大钻空子,也使守法企业不知所措,万般无奈。

3.法规缺位现盲区,食品召回难。《食品安全法》没有对食品召回问题作出专门章节的规定,仅仅是规定在食品经营当中。对主管部门、执行单位、违规责任都没有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导致管理机构多元化和职能交叉重叠,多部门执法可能会导致无从管理和争相管理的情形,食品真正召回难度大。

4. 食品安全检验乏力,市场监管难。《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检验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乏力。一是食品安全检验结果不透明公开。《食品安全法》虽然取消了食品免检制度,但是否所有食品都通过了检验,抽检样品是否与每个批次产品相符等问题都未及时公开,普通老百姓根本不知道,更无法进行监督。二是各部门各自为阵,检验设备和资源分散,各自配备的检测设备均不配套,造成食品检验秩序混乱。三是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检测手段滞后且简单粗糙,执法人员检查食品基本上都是凭借自身经验,依靠眼看手摸,检查方式也只是查看食品包装、说明书、厂名厂址、联系电话、出厂日期及保质期等,看是否是三无产品,较难发现食品存在的内在质量问题。

5.综合监管能力弱,食品安全保障难。尽管从中央到地方都成立了食安委,但从运行情况来看,监管部门多、监管链条长,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作,在相互交叉监管中出现职责交叉与空白并存。但监管力量的薄弱已是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共性,尤其是在县级以下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显得更为突出。以四川省德阳市的绵竹市为例,该市食安办的一个工作人员要负责三到四个乡镇、街道社区的监管工作,无法保证正常监管的全覆盖。而超过60%以上的乡镇不能保证有一个专职监管人员,日常监管基本处于空白。

为此,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切实解决上述问题:

1.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体系。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体系,尽快出台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制度、综合协调指导办法和产业统一标准,使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具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2.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尽快制定一套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标准一旦出台就应坚持实施,不能随意更改,以保障食品生产更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同时,食品安全标准的出台也为食品安全检验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3.构建食品监管协作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集中到个别部门来管理。对于需要划段管理的,要明确边界和衔接方法。分段监管的部门应主动补位,以此延伸管理和服务,弥补监管空白,形成整体合力。

4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全社会监督和约束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生产、流通和经营企业、商家的诚信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并与金融机构、证劵监管等部门实现共享,实行市场退出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对那些恶意造假坑害百姓的不法分子,要及时揭露,坚决予以打击,形成强大的监督压力,真正让食品无处容身。

5.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配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尤其应保证县乡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设施设备逐一落实。